實發體育 辦理教練培訓資格檢定及實施計劃第十八條第一點修正
實發體育 辦理教練培訓資格檢定及實施計畫於112年7月31日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授體字第1120029796號函備查完畢。
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,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(裁判)者,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,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;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,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,如未完成者,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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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發體育辦理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專業進修時數公告.doc | [ ] | 112 k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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